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一家本地老牌制造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,因其在整体搬迁至新厂区的过程中,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,被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。此案例再次为企业的环保责任敲响了警钟。
据了解,该企业是襄阳地区的一家知名制造业企业,历史悠久。为适应城市发展规划和自身产能升级的需要,企业于近年启动了整体搬迁计划,将生产设施从原址迁至规划的新工业园区。新厂区建设完成后,企业随即投入了生产运营。
根据我国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建设项目(包括迁建、扩建)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,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,形成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只有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,项目方可正式投产。
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,该企业在搬迁项目建成并已实际投产后,却迟迟未组织完成法定的环保验收工作。这一行为构成了“未验先投”的环境违法行为,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制度(即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)。
针对这一违法行为,生态环境局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限期完成环保验收,并对其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目前,企业已接受处罚,并正在积极配合,着手开展相关验收工作。
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,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,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搬迁改造,都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。环保验收是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,绝不能走过场或心存侥幸。此次处罚体现了环保执法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旨在督促所有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,守住生态红线。
此事件也为其他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搬迁、技术改造的企业提了个醒:在追求经济效益和发展的必须将环境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,依法依规完善所有环保手续,实现绿色、可持续发展。任何试图规避环保监管的行为,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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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23:17:40